发改委:省、市、县三级公共实训基地支持上限分别为1亿元、7000万元、3000万元(有效期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8月20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实训基地,是指由政府主导建设、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向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产业园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技能培训机构等提供技能实训等公共就业服务的场所,具有公益性、公共性、开放性、综合性。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适用本办法。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参照执行。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省级、市级、县级三个类别,统筹推进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建设。
围绕推进落实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在重点地区建设有效辐射周边区域、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服务中高端产业发展需求的省级公共实训基地。每个省级行政区内本专项支持建设省级公共实训基地原则上不超过2个。
在产业集中度较高、技能人才供需矛盾突出的地级市,建设服务当地产业的市级公共实训基地。每个市级行政区内本专项支持建设市级公共实训基地原则上不超过1个。
在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走在前列、劳务品牌建设成效好的县(市、区),建设服务产业发展、劳动者技能提升的县级公共实训基地。每个县级行政区内本专项支持建设县级公共实训基地原则上不超过1个。
第五条 公共实训基地需独立建设,不得与开展实训无关的设施合并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要经济实用、安全可靠,内部空间一般由实训场地、培训教室、实训设备、信息化设施以及必要的辅助设施组成。实训场地一般采用框架式建筑结构,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技术标准合理确定建设面积、设备设施以及培训工种,对外设置“国家公共实训基地(项目所在地名称)”的明显标识。
第六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等方式,实行投资比例并投资限额管理,主要用于实训场所建设和实训设施投入。
第七条 投资比例管理要求: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东北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40%、60%、80%、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最高可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投资限额管理要求:省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支持上限为1亿元,市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支持上限为7000万元,县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支持上限为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对项目的建设方案、监管方案、运营方案和相关情况认真把关并出具承诺函。
第十条 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十一条 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由各地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审核重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规定的资金投向;主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建设规模、工程造价以及设备采购投入是否合理;申报投资是否符合安排标准;是否存在重复安排投资;是否已纳入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是否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是否已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结合申报项目前期工作成熟程度、地方资金配套能力、已建成项目运营绩效等,统筹安排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在下达投资计划的同时下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
第十四条 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按项目下达,实行一次核定,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周期和资金需求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监管,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方案、监管方案、运营方案,督促落实各级配套资金,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督促指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履行承诺,及时组织解决项目建设和运营中的相关困难。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对投资计划下达当年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对照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开展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自评,分析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改进措施,在此基础上形成年度评估报告和绩效评估表,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作为安排投资计划、完善专项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认真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及时组织项目建设,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如实填报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形象进度等进展情况,并及时上传项目资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调度指导,提高信息填报质量。
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按规定进行报备,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篡改或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督促指导、运营支持、考核评估,将“培训人员数量多不多、培训之后就业质量好不好、就业之后收入高不高”作为重要标准,提高公共实训基地的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原则上单个省级、市级、县级公共实训基地每年为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技能实训等公共就业服务不少于1.5万人次、1万人次、0.5万人次;常住人口较少的市、县,公共实训基地每年为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技能实训等公共就业服务人次数一般不少于常住人口的1.5%。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要求,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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